公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催字第000042號公示催告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42號
聲 請 人 陳進安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
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
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倩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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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股票 109年度司催字第4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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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 │ │ │ │ │ │ │
├──┼──────────────┼──────────────┼────┼───┼────┼───┤
│0001│錫安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0104-ND-0002806-2 │ │1 │1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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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錫安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0104-ND-0002807-4 │ │1 │1000 │ │
├──┼──────────────┼──────────────┼────┼───┼────┼───┤
│0003│錫安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0104-ND-0002808-6 │ │1 │1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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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4│錫安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0104-ND-0002809-8 │ │1 │1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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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5│錫安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0104-ND-0002810-4 │ │1 │1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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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7 日
書 記 官 江靜玲
- 發布日期 : 113-03-22
- 更新日期 : 113-03-22
- 發布單位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