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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度亡字第4號公示催告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公示催告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4月8日
發文字號:投院明家隆109年度亡字第4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院109年度亡字第4號公示催告事件裁定。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156條、第130條第3項至第5項。
公告事項:
  一、准對失蹤人李瑞淇(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
      一編號:M10****379號,失蹤前籍設南投縣草屯鎮碧
      山路147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二、失蹤人李瑞淇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七
      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
      為死亡。
  三、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李瑞淇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
      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四、本件裁定正本黏貼於本院公告處。

書記官:隆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 : 109-04-08
  • 更新日期 : 109-04-08
  • 發布單位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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