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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家催字第3號公示催告裁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公示催告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3月26日
發文字號:金院深家義家109年度司家催字第3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院109年度司家催字第3號聲請人許芳瑞律師(即被
          繼承人黃澤文之遺產管理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裁定。
依據: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家事事件法第137條、第138條
          、第139條準用第130條第3項至第5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聲請人為遺產管理人許芳瑞律師(處理遺產管理處所
      :高雄市苓雅區五福一路41巷14號)。
  二、准對被繼承人黃澤文(男,民國52年2月23日生,身分證
      統一編號:S121307671號,生前最後住所即籍設:金門縣
      金湖鎮溪湖里8鄰復國墩11之1號,民國108年5月16日死亡
      )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
  三、被繼承人黃澤文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自本公示催告最
      後揭示於本院公告處、司法院資訊網路之翌日起1年又1日
      內,向許芳瑞律師(即被繼承人黃澤文之遺產管理人)報
      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如不於上述期間內為報
      明或聲明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四、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黃澤文之遺產負擔。
  五、本件裁定正本黏貼於本院公告處。


書記官:董培祥
股別:義家

 

  • 發布日期 : 109-03-31
  • 更新日期 : 109-03-31
  • 發布單位 :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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