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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83號公示催告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83號
聲 請 人 楊惟閎即平衡式果汁舖
住福建省金門縣金城鎮模範街5號
居福建省金門縣金城鎮模範街22號
代 理 人 夏昱程 住金門縣金城鎮模範街22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3 月
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643 號公示
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 年2 月8 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趙彥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呂子彥
支票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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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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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 票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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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 款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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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 款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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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 面 金 額(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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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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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122發 票 日 期(或到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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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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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中衛發展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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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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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衡式果汁舖 par |
2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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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G3307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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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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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 : 109-03-24
- 更新日期 : 109-03-24
- 發布單位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