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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83號公示催告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83號

聲 請 人 楊惟閎即平衡式果汁舖

           住福建省金門縣金城鎮模範街5號

           居福建省金門縣金城鎮模範街22號

代 理 人 夏昱程  住金門縣金城鎮模範街22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3 月

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643 號公示

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 年2 月8 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趙彥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呂子彥

支票附表:                                                                                                

 

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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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財團法人中衛發展中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

 

平衡式果汁舖

par

200,000元

 

DG3307709

 

108年8月26日

 

 
 
 

 

  • 發布日期 : 109-03-24
  • 更新日期 : 109-03-24
  • 發布單位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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