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催字第55號公示催告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催告 109年度司催字第55號
聲 請 人 李建良 住臺南市新市區潭頂149之2號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如附表所示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請先行校對本公示催告,若發現有錯誤,請先向本院
聲請裁定更正;若確認無誤,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
起1個月內,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
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
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542條第3項參照),不得聲請除權判
決。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6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梁漢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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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9年度司催字第5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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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
│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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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李丁南│京城商業銀行麻豆分│109年2月29日│10,000元│5333891 │
│ │ │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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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記:
一、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至
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自行檢附本
公示催告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
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 發布日期 : 109-03-18
- 更新日期 : 109-03-18
- 發布單位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