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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催字第76號公示催告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催字第76號

聲 請 人 許馥堂 住屏東縣屏東市信義路38之5號
上列當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30日所為之
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件裁定原本及正本股票附表中關於股票股數「100,000 」之記
載,應更正為「10,000」。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
    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與正本有主文所示不符之情形,應予
    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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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 : 109-03-17
  • 更新日期 : 109-03-17
  • 發布單位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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