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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催字第16號公示催告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16號
聲 請 人 北裕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土城區大同街2號
法定代理人 林明暉  住新北市土城區大同街2號
上列當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11日所為之
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聲請人北裕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
理人「林明輝」之記載,應更正為聲請人北裕塑膠工業股份有限
公司法定代理人「林明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
    ,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梁漢強
 

  • 發布日期 : 109-03-03
  • 更新日期 : 109-03-03
  • 發布單位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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