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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催字第3號公示催告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3號
聲 請 人 臺東縣成功鎮信義國民小學

法定代理人 廖允伶 住
聲請人因遺失支票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支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核對聲請人資料及附表所
    示支票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
    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支票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支票。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支票,本院將宣告該支票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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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 : 109-03-02
  • 更新日期 : 109-03-02
  • 發布單位 :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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