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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催字第459號公示催告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催告 108年度司催字第459號
聲 請 人 王銀龍即王炎生之繼承人
住彰化縣秀水鄉雅興街214號
送達代收人曾秀屏  住同上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如附表所示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請先行校對本公示催告,若發現有錯誤,請先向本院
       聲請裁定更正;若確認無誤,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
       起1個月內,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
       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
       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542條第3項參照),不得聲請除權判
       決。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6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池東旭
┌───────────────────────────┐
│附表:                            108年度司催字第459號│
├──┬──────────┬───────┬──┬──┤
│編號│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張數│股數│
├──┼──────────┼───────┼──┼──┤
│0001│東和紡織股份有限公司│東仟股字154號 │1   │1000│
├──┼──────────┼───────┼──┼──┤
│0002│東和紡織股份有限公司│東仟股字155號 │1   │1000│
├──┼──────────┼───────┼──┼──┤
│0003│東和紡織股份有限公司│85-NX-90169-8 │1   │804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催字第459號
聲 請 人 王銀龍即王炎生之繼承人
住彰化縣秀水鄉雅興街214號
送達代收人曾秀屏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二
十二日所為之公示催告,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公示催告附表欄中關於發行公司「東和紡織股份有限公司」之
記載,應更正為「東和紡織印染股份有限公司(更名後公司名稱
:東和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
       同。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規定即明。
二、查本院前開之公示催告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池東旭
 

  • 發布日期 : 109-02-27
  • 更新日期 : 109-02-27
  • 發布單位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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