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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催字第75號公示催告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75號

聲 請 人 湯賴泳珍 住

上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一個月內向本院聲請公告於法

    院網站。

三、持有附表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

    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依聲請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五、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

    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附記:

★一、請聲請人收受送達後先行核對上列附表及聲請人姓名(如

      有錯誤請聯絡承辦股更正),確認無誤後,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一個月內向本院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

  二、如未於收受送達後一個月內向本院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

      即視為撤回本公示催告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五四二條

      第三項參照)。

  三、自公示催告之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滿主文第三

      項申報權利期間之翌日起算三個月內,自行持本公示催告

      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逾期即不得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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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 : 109-02-21
  • 更新日期 : 109-02-21
  • 發布單位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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