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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催字第5號公示催告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5號
聲 請 人 李洪桃即李月來之繼承人
代 理 人 李祈勇
聲請人因遺失英業達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事件,聲請公示催告,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英業達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之人為公示催
    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二十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股
    票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
    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持有附表所示股票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
    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股票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股票,本院將宣告該股票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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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 : 109-02-13
  • 更新日期 : 109-02-13
  • 發布單位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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