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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催字第29號公示催告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29號
聲 請 人 Adam Lu Wang即呂佳衛之繼承人
住新北市新莊區公園路129號10樓之7
法定代理人 王麗萍
住新北市新莊區公園路129號10樓之7
送達代收人 林志豪律師
住臺北市中山區南京東路三段9號6樓C 室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惟除附表編號
146、147 號之股票外,其餘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108
年度除字第96號民事判決宣告無效)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
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
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鄭向淳
附記:
一、本公示催告已依聲請於109年2月11日公告於法院網站。
二、請自本裁定公告於法院網站滿3個月之翌日起算3個月內,另
行持本公示催告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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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9年司催字第29號PDF377 KB
- 發布日期 : 109-02-11
- 更新日期 : 109-02-11
- 發布單位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