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催字第879號公示催告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催字第879號
聲 請 人 鑫萬全齒輪工業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松山區八德路四段616號7樓
法定代理人 黃文玲 住臺北市松山區八德路四段616號7樓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
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
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四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108年度司催字第87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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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臺幣)│票 據 號 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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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勇溢工業有限公│兆豐國際商業銀│108 年12月31日 │90,647 │AG1221045 │
│ │司江簡麗華 │行板南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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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 : 109-02-05
- 更新日期 : 109-02-05
- 發布單位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