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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5年度司催字第000537號公示催告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催字第537號
聲 請 人 許建山  
上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一個月內向本院聲請公告於法
    院網站。
三、持有附表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
    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依聲請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五、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
    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支票附表:
115年度司催字第537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臺幣)
 
 
001
吳成英
臺中市大里區農會信用部
115年9月22日
780,000元
AC0851664
 
002
吳成英
臺中市大里區農會信用部
115年8月21日
500,000元
AC0851656
 
003
吳成英
臺中市大里區農會信用部
115年9月25日
500,000元
AC0851665
 
004
吳成英
臺中市大里區農會信用部
115年8月25日
500,000元
AC0851663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

(發布日期與更新日期不一致時,由法院依個案具體情形認定之。)

  • 發布日期 : 115-09-07
  • 更新日期 : 115-09-07
  • 發布單位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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