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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5年度司催字第001822號公示催告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催字第1822號
聲 請 人 李仁勇(即李莊銀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
    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
    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
         
附表:                                     

115年度司催字第001822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7NX0104411-9   1       50 

002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8NX0181685-1   1     138 

003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9NX0259437-2   1     156 

004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90NX0336405-7   1     118 

005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91NX0413368-6   1     144 

006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92NX0490330-0   1     150 

 

(發布日期與更新日期不一致時,由法院依個案具體情形認定之。)

  • 發布日期 : 115-09-07
  • 更新日期 : 115-09-07
  • 發布單位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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