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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5年度司催字第000468號公示催告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催字第468號
聲 請 人 桃園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志藏  
上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一個月內向本院聲請公告於法
    院網站。
三、持有附表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
    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依聲請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五、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
    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支票附表:
115年度司催字第468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臺中分行
陳文凱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臺中分行
115年4月15日
10,092元
EV0405680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發布日期與更新日期不一致時,由法院依個案具體情形認定之。)

  • 發布日期 : 115-08-18
  • 更新日期 : 115-08-18
  • 發布單位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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