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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5年度司催字第000477號公示催告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催字第477號
聲 請 人 CHARLOTTE BLAIR 沈曉華
代 理 人 陶鴻文會計師
上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一個月內向本院聲請公告於法
院網站。
三、持有附表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
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依聲請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五、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
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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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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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度司催字第47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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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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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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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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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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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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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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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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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源義記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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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NE-0000130
至
111-NE-0000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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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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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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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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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源義記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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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ND-0000109
至
111-ND-000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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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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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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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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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源義記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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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NX-000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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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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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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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
(發布日期與更新日期不一致時,由法院依個案具體情形認定之。)
- 發布日期 : 115-08-18
- 更新日期 : 115-08-18
- 發布單位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