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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繼字第125號公示催告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公示催告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月21日
發文字號:新北院賢家俊109年度司繼字第125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院109年度司繼字第125號陳報遺產清冊公示催告事
件裁定。
依據:民法第 1157 條、家事事件法第 130 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陳報人即繼承人葉淑芬。
二、本件聲請人係被繼承人葉莊鳳英(女、民國36年4月1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J200254394號、生前最後住所地:新
北市永和區中正路412巷12號4樓)之女。被繼承人於民國
108年12月7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
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三、被繼承人葉莊鳳英之債權人應自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6
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且為繼承人所
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四、本件裁定正本黏貼於本院公告處。
書記官 楊昀達
股別:俊
- 發布日期 : 109-01-21
- 更新日期 : 109-01-21
- 發布單位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