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司法院全球資訊網-LOGO

:::

公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5年度司催字第000113號公示催告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催字第113號
聲 請 人 周吉川即周魯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如附表所示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請先行校對本公示催告,若發現有錯誤,請先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若確認無誤,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 1 個月內,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542條第3項參照),不得聲請除權判決。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6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黃鳳珠
 
附表:                                       115年度司催字第000113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致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78-ND-0036343-2至
    78-ND-0036346-8
4
4000
002
致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00821-0
1
160
003
致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87-NX-0002508-8
1
415
 
 

(發布日期與更新日期不一致時,由法院依個案具體情形認定之。)

  • 發布日期 : 115-05-14
  • 更新日期 : 115-05-14
  • 發布單位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