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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5年度司催字第000181號公示催告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催字第181號
聲 請 人 龍田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家明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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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表:(115年度司催字第181號)
支票附表:   

115年度司催字第000181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順揮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五股分行 115年3月27日 645,367元 ZO8232290  

         

附記:
一、本公示催告已依聲請於115年5月12日公告於法院網站。
二、請自本裁定公告於法院網站滿3個月之翌日起算3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發布日期與更新日期不一致時,由法院依個案具體情形認定之。)

  • 發布日期 : 115-05-12
  • 更新日期 : 115-05-12
  • 發布單位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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