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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5年度司催字第000028號公示催告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催字第28號
聲 請 人 怪獸國際冷凍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芷萱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聲請公告於
法院網站。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四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依聲請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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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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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度司催字第00002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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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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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人戶名暨
負責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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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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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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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面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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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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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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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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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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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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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爵股份有限公司
黃愇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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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嘉義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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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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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9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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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08948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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怪獸國際冷凍食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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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記:
★一、請聲請人收受送達後先行核對上列附表及聲請人姓名(如
有錯誤請聯絡承辦股更正),確認無誤後,應於本裁定送
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
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站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
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三、自主文第四項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另行
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
決,逾期即不得聲請。
(發布日期與更新日期不一致時,由法院依個案具體情形認定之。)
- 發布日期 : 115-05-11
- 更新日期 : 115-05-11
- 發布單位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