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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5年度司催字第000607號公示催告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催字第607號
聲 請 人 李添旺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
    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
    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
         
附表:                                           

115年度司催字第000607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244219-9   1    317 

002 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5-NX-00269089-6   1      31 

003 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298748-6   1      17 

004 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7-NX-00313044-5   1      18 

005 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7-NX-00313402-9   1    694 

006 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8-NX-00327378-3   1      53 

 

(發布日期與更新日期不一致時,由法院依個案具體情形認定之。)

  • 發布日期 : 115-05-11
  • 更新日期 : 115-05-11
  • 發布單位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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