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5年度司催字第000607號公示催告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催字第607號
聲 請 人 李添旺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
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
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
附表:
115年度司催字第000607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244219-9 1 317
002 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5-NX-00269089-6 1 31
003 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298748-6 1 17
004 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7-NX-00313044-5 1 18
005 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7-NX-00313402-9 1 694
006 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8-NX-00327378-3 1 53
(發布日期與更新日期不一致時,由法院依個案具體情形認定之。)
- 發布日期 : 115-05-11
- 更新日期 : 115-05-11
- 發布單位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