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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5年度催字第000069號公示催告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催字第69號
聲 請 人 謝采霖(即陳明福之繼承人)
           住臺中市西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24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三月二十四日中關於附表,應更正為本裁定所示之附表。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4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4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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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與更新日期不一致時,由法院依個案具體情形認定之。)

  • 發布日期 : 115-05-07
  • 更新日期 : 115-05-07
  • 發布單位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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