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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5年度司催字第000135號公示催告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催字第135號
聲 請 人 曾素真
送達代收人 洪嘉妤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孔怡璇

附表:股票
115年度司催字第000135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台灣精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183-086-ND-001713-4
 
1
1000
 
002
台灣精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183-090-NX-0002170-4
 
1
100
 
003
台灣精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183-091-NX-0003464-0
 
1
44
 
004
台灣精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183-093-NX-0004833-9
 
1
68
 

(發布日期與更新日期不一致時,由法院依個案具體情形認定之。)

  • 發布日期 : 115-05-07
  • 更新日期 : 115-05-07
  • 發布單位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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