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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5年度司催字第000135號公示催告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催字第135號
聲 請 人 曾素真
送達代收人 洪嘉妤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孔怡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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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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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度司催字第00013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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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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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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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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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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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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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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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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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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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精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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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83-086-ND-0017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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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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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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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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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精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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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83-090-NX-00021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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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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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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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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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精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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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83-091-NX-00034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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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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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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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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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精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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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83-093-NX-00048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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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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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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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與更新日期不一致時,由法院依個案具體情形認定之。)
- 發布日期 : 115-05-07
- 更新日期 : 115-05-07
- 發布單位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