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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催字第000210號公示催告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210號
聲 請 人 金球發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書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26日所為
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聲請人「張書木」之記載,應
更正為「金球發科技有限公司及法定代理人張書木」。
原裁定原本、正本關於附表之記載,有以下之更正:

原附表為:

附表:

114年度司催字第000210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全球發科技有限公司張書木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竹北分行

112年8月29日

500,000元

AL-1820180

 

 

更正附表為:

附表:

114年度司催字第000210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金球發科技有限公司張書木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竹北分行

112年8月29日

500,000元

AL-1820180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淑玲 

(發布日期與更新日期不一致時,由法院依個案具體情形認定之。)

  • 發布日期 : 115-03-26
  • 更新日期 : 115-03-26
  • 發布單位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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