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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5年度司催字第000058號公示催告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催字第58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即劉鄒孟華之遺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代 理 人 蔡奇宏
送達代收人 郭湘凌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79-NX-165349-5
1
111
002
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8-NX-688451-5
1
290
003
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9-NX-720010-7
1
80
004
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90-NX-730676-0
1
72
005
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91-NX-747536-2
1
82
006
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92-NX-757706-7
1
25
007
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93-NX-766182-1
1
52

(發布日期與更新日期不一致時,由法院依個案具體情形認定之。)

  • 發布日期 : 115-03-20
  • 更新日期 : 115-03-20
  • 發布單位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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