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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家催字第5號公示催告裁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公示催告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月14日
發文字號:金院深家義家108年度司家催字第5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院108年度司家催字第5號聲請人余景登律師(即被
繼承人許丕文之遺產管理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裁定。
依據: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家事事件法第137條、第138條
、第139條準用第130條第3項至第5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聲請人為遺產管理人余景登律師(遺產管理處所:高
雄市三民區民族一路80號41樓之2)。
二、准對被繼承人許丕文(男,民國42年5月26日生,身分證
統一編號:F104412815號,生前最後住所即籍設:金門縣
金城鎮西門里31鄰珠浦西路80巷4號,民國106年12月31日
死亡)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
三、被繼承人許丕文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自本公示催告最
後揭示於本院公告處、司法院資訊網路之翌日起1年1個月
內,向余景登律師(即被繼承人許丕文之遺產管理人)報
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如不於上述期間內為報
明或聲明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四、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許丕文之遺產負擔。
五、本件裁定正本黏貼於本院公告處。
書記官:董培祥
股別:義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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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 : 109-01-15
- 更新日期 : 109-01-15
- 發布單位 :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