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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5年度司催字第000018號公示催告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催字第18號
聲 請 人 鄭亦涵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票據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票據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票據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票據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票據。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票據,本院將宣告該票據為無效。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民國)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臺幣)
 
 
001
張鴻彬
台北富邦銀行新竹分行
114年12月26日
122,156元
GG0344841
 

(發布日期與更新日期不一致時,由法院依個案具體情形認定之。)

  • 發布日期 : 115-03-05
  • 更新日期 : 115-03-05
  • 發布單位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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