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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5年度司催字第000044號公示催告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催字第44號
聲 請 人 李明和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票據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票據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6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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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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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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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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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日
(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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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面金額
(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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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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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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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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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明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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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銀行竹北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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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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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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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Z0503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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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與更新日期不一致時,由法院依個案具體情形認定之。)
- 發布日期 : 115-03-03
- 更新日期 : 115-03-03
- 發布單位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