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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5年度司催字第000012號公示催告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催字第12號
聲 請 人 李安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
    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
    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5-ND-1344996-3 1 1000  
002 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5-NX-572509-2 1 743  

 

(發布日期與更新日期不一致時,由法院依個案具體情形認定之。)

  • 發布日期 : 115-02-09
  • 更新日期 : 115-02-09
  • 發布單位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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