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5年度司催字第000010號公示催告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催字第10號
聲 請 人 彭欣怡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支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
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
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
附表:
| 編號 | 發票人 | 付款人 | 發票日(民國) | 票面金額(新臺幣) | 支票號碼 | 備考 |
| 001 | 勤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第一商業銀行竹科分行 | 114年12月5日 | 45,600元 | RB2178507 |
(發布日期與更新日期不一致時,由法院依個案具體情形認定之。)
- 發布日期 : 115-02-09
- 更新日期 : 115-02-09
- 發布單位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