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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催字第77號公示催告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催字第77號
聲 請 人 林慧欣 住基隆市信義區*街*巷*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C22*****77號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於收到本裁定,自行核對附表所示證券之記載無誤後
       ,應於20日內向本院具狀聲請將本裁定公告於法院網站,倘
       未於期限內向本院具狀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542條第3項規
       定,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三、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6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承三,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凡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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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 : 109-01-09
  • 更新日期 : 109-01-09
  • 發布單位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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