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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5年度司催字第000010號公示催告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公示催告
115年度司催字第10號
聲 請 人 全美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語喬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4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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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15年度司催字第00001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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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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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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皓正股份有限公司謝旺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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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美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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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北高雄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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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1010107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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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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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
1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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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I7837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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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註一),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4個月,法院於民國(下同)107年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權利期間於同年5月31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5月31日起3個月內,即同年8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發布日期與更新日期不一致時,由法院依個案具體情形認定之。)
- 發布日期 : 115-01-16
- 更新日期 : 115-01-16
- 發布單位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