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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5年度司催字第000007號公示催告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催字第7號 
聲 請 人 嘉億商務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設嘉義市西區垂楊路860號
法定代理人 李浩瑜  住嘉義市西區大統路13巷62號
           居嘉義市西區垂楊路860號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聲請公告於
    法院網站。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四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依聲請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朱旆瑩
            

支票附表:
115年度司催字第7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新臺幣)
 
001
嘉億商務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土地銀行嘉義分行
115年1月5日
54,000元
SCAA7037190

附記:
★一、請聲請人收受送達後先行核對上列附表及聲請人姓名(如
      有錯誤請聯絡承辦股更正),確認無誤後,應於本裁定送
      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
  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站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
      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三、自主文第四項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另行
      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
      決,逾期即不得聲請。
 

(發布日期與更新日期不一致時,由法院依個案具體情形認定之。)

  • 發布日期 : 115-01-16
  • 更新日期 : 115-01-16
  • 發布單位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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