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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催字第000099號公示催告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99號
聲 請 人 潘清綢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卷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卷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支票附表:
114年度司催字第99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受款人
 
 
 
 
(新臺幣)
 
 
001
潘清綢
東港區漁會
114年5月5日
150,000元
FA0131059
劉勲
 
 

(發布日期與更新日期不一致時,由法院依個案具體情形認定之。)

  • 發布日期 : 115-01-16
  • 更新日期 : 115-01-16
  • 發布單位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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