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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催字第812號公示催告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催字第812號
聲 請 人 玉全消防機電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新莊區新北大道三段7號9樓之1
法定代理人 張均廷

住新北市新莊區新北大道三段7號9樓之1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
    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
    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黃奕婷
 

 附表:如附件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 3個月內(註一), 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 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3 個月,法院於民國 (下同)107 年1 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 報權利期間於同年4 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4 月30 日起3 個月內,即同年7 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 7個工作日後,自行 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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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 : 109-01-06
  • 更新日期 : 109-01-06
  • 發布單位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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