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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催字第320號公示催告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催字第320號

聲 請 人 李宗道 住彰化市中山路二段944巷16號
居彰化市仁愛路137巷16弄3號3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N120099461號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
    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
    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5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
│附表:108年度司催字第32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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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票號碼     │種類│張數│股數│
├──┼──────────┼────────┼──┼──┼──┤
│0001│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83137-7 │股票│1   │1000│
├──┼──────────┼────────┼──┼──┼──┤
│0002│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83138-9 │股票│1   │1000│
├──┼──────────┼────────┼──┼──┼──┤
│0003│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83139-0 │股票│1   │1000│
└──┴──────────┴────────┴──┴──┴──┘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註一),
      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
      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5個月,法院於民國
(下同)107年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
權利期間於同年6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6月30日
起3個月內,即同年9月30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
      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 發布日期 : 108-12-26
  • 更新日期 : 108-12-26
  • 發布單位 :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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