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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催字第71號公示催告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催字第71號
聲 請 人 雅速達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中市豐原區水源路283巷11號之1樓
法定代理人 詹家銘 住同上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 4 個
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記:
一、本公示催告已依聲請於108年12月24日公告於法院網站。
二、請自本裁定公告於法院網站滿 4 個月之翌日起算 3 個月內
    ,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三、附表如附加檔案所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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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 : 108-12-24
  • 更新日期 : 108-12-24
  • 發布單位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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