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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催字第000827號公示催告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827號
聲 請 人 曹燕萍(即曹木利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
    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
    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附表:                                        

114年度司催字第000827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1-NX-0058692-2   1     365 

002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3-NX-0113967-4   1     546 

003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4-NX-0157287-2   1     573 

 

  • 發布日期 : 114-06-13
  • 更新日期 : 114-06-13
  • 發布單位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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