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司法院全球資訊網-LOGO

:::

公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催字第000810號公示催告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810號
聲 請 人 賴令玉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
    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
    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附表:                                               

114年度司催字第000810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3-NX-00270707-3     1    534 

 

  • 發布日期 : 114-06-13
  • 更新日期 : 114-06-13
  • 發布單位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