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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催字第000102號公示催告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102號
聲 請 人 裴翠嬌
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四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至菁
- 發布日期 : 114-06-12
- 更新日期 : 114-06-12
- 發布單位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