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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催字第000173號公示催告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173號
聲 請 人 黃炳隆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如附表所示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請先行校對本公示催告,若發現有錯誤,請先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若確認無誤,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 1 個月內,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542條第3項參照),不得聲請除權判決。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6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 黃鳳珠
 
附表:114年度司催字第173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79NX0048708-3
1
3
002
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79NX0079210-0
1
58
003
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0NX0111113-9
1
43
004
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1NX0151496-9
1
20
005
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2NX0188827-1
1
24
006
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3NX0232433-6
1
29
007
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4NX0275047-6
1
53
008
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5NX0311967-0
1
46
009
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6NX0349267-7
1
55
010
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7NX0374763-8
1
66
011
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8NX0408712-0
1
39
012
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9NX0438097-6
1
34
 
 
  • 發布日期 : 114-06-12
  • 更新日期 : 114-06-12
  • 發布單位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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