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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催字第000147號公示催告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147號
聲 請 人 詹秋菊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如附表所示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請先行校對本公示催告,若發現有錯誤,請先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若確認無誤,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 1 個月內,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542條第3項參照),不得聲請除權判決。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6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蔡明賢
附表:114年度司催字第147號
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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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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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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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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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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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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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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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NX03907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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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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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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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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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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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NX042157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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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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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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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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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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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NX04453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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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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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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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記:
一、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自行檢附本公示催告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 發布日期 : 114-06-11
- 更新日期 : 114-06-11
- 發布單位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