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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4年度亡字第000004號公示催告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公示催告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5月14日
發文字號:花院胤家和114年度亡字第4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院114年度亡字第4號公示催告事件裁定。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156條、第130條第3項至第5項。
公告事項:
  一、失蹤人張宥尹(男、民國XX年XX月XX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U121XXX186號,籍設花蓮縣XX鄉XX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之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於本院公告處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陳報其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四、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五、本件裁定正本黏貼於本院公告處。


 書記官  莊敏伶
 

  • 發布日期 : 114-05-19
  • 更新日期 : 114-05-19
  • 發布單位 :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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