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催字第000072號公示催告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公示催告
114年度司催字第72號
聲 請 人 湯正嘉 住臺南市南區大林路12號1樓之2
身分證統一編號:H121762754號
聲請人因票據遺失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支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114年度司催字第72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帳 號
票面金額
(新臺幣)
發 票 日
(或到期日)
支票號碼
001
湯正嘉
中國信託銀行岡山分行
274350000719
93,000元
114年4月1日
FC0032663
002
湯正嘉
中國信託銀行岡山分行
274350000719
93,000元
114年5月1日
FC0032664
003
湯正嘉
中國信託銀行岡山分行
274350000719
93,000元
114年6月1日
FC0032665
004
湯正嘉
中國信託銀行岡山分行
274350000719
93,000元
114年7月1日
FC0032666
005
湯正嘉
中國信託銀行岡山分行
274350000719
93,000元
114年8月1日
FC0032667
006
湯正嘉
中國信託銀行岡山分行
274350000719
93,000元
114年9月1日
FC0032668
說明:聲請人請待本裁定公告「滿3個月後」,於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註一),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註一)
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3個月,法院於民國(下同)107年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權利期間於同年4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5月1日起3個月內,即至遲於同年7月31日前(宜提前數日申請,以免期間計算錯誤而蒙受逾期的不利益)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
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 發布日期 : 114-05-16
- 更新日期 : 114-05-16
- 發布單位 :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