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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家催字第000159號公示催告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公示催告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2月13日
發文字號:新北院楓家俊113年度司家催字第159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院113年度司家催字第159號公示催告事件裁定。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137條、第138條、第139條準用第130條第3
項至第 5 項、臺灣地區及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8條
第1項、第3項、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
第6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遺產管理人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新北市榮民
服務處(設:新北市板橋區實踐路5號) 。
二、本件係對被繼承人陳劍群(男、民國20年10月18日生、身
分證統一編號:A104268349號、生前最後住所地: 新北
市林口區仁愛路2段500號15樓之9、113年11月19日死亡)
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承認繼承、
報明債權、願受遺贈與否之公示催告。
三、被繼承人之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應自前項公示催告最
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壹年內承認繼承,上述期限屆滿,
無繼承權人承認繼承時,被繼承人之遺產,於清償債權、
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即歸屬國庫。
四、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自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
新聞紙之日起,壹年陸月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
之聲明,如不於上述期間內為報明或聲明者,僅得就賸餘
遺產行使其權利。
五、本件裁定正本黏貼於本院公告處。
- 發布日期 : 114-02-13
- 更新日期 : 114-02-13
- 發布單位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