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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催字第000070號公示催告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70號
聲 請 人 楊玉華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支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
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
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淑蕙
- 發布日期 : 113-05-15
- 更新日期 : 113-05-15
- 發布單位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