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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通譯制度(10-6)、保障不通曉國語人士之訴訟權益(10-7)

一、106年12月完成「特約通譯傳譯服務情形意見反應表」的英語、日語、越南語、泰語及印尼語等5種法院開庭常用外語版本,並建置於司法院外部網站,以提供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證人、鑑定人、關係人或其他使用傳譯服務之人填寫,期以多語意見反應管道,廣納實際使用傳譯服務者之具體意見,除可適時評核、篩選法院特約通譯備選人外,並可作為改善通譯制度之參考,以提升法院傳譯品質。

二、107年12月完成「法庭及訴訟程序常用法律詞彙」之英語、日語、越南語、泰語、印尼語等5國語言譯本之審查,並張貼於司法院網站,供各級法院及通譯使用,俾利開庭前準備,使傳譯更為精確。

三、編擬通譯手冊,強化通譯職能:

為使法院特約通譯備選人均能清楚瞭解法庭通譯之職責、專業倫理及傳譯須具備之基礎法學知識,司法院已於108年8月30日完成「法院通譯手冊」編印,並分送各法院法官、書記官、承辦相關業務人員及通譯(包含現職通譯、特約通譯、臨時通譯及合意選任通譯等)參考。期盼協助特約通譯備選人掌握傳譯所需職能及資訊,俾保障聽覺或語言障礙者及不通曉國語人士之訴訟權益,以落實司法為民之理念。

四、推動法庭同步聽打:

司法院業洽社團法人中華民國聽障人協會就現已擔任直轄市、縣(市)政府同步聽打服務者,推薦適合擔任法庭同步聽打員之名單,於108年5月13日將名單函送法院參考運用,請法院視轄區內實際傳譯之需求,建置法庭同步聽打服務,並於遴選特約通譯備選人時,通知名單上之人員得依法院特約通譯約聘辦法之規定申請為特約通譯備選人;尚未辦理遴選前,如一、二審法院遇有需要,亦得依該辦法第14條臨時通譯之規定參考名單加以運用。110年5月26日已修正「法院特約通譯約聘辦法」增訂增訂法院得延攬通曉同步聽打之人為特約通譯備選人規定,以保障聽覺或語言障礙者之權益。

  • 發布日期 : 108-09-27
  • 更新日期 : 110-06-10
  • 發布單位 : 司法行政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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