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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曉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字第17684號清償票款事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6月2日
發文字號:彰院毓111司執乙字第17684號
主旨:公告徵詢共有人郭慧茹限期表示優先承買如附表不動產相關事項。
依據:土地法第104條、民法第426條之2、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44項第1款前段、第2款。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17684號債權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施志長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旨揭不動產業以如附表價格、條件拍定。
二、共有人郭慧茹依土地登記簿謄本及其最新戶籍謄本登載之地址,均無法送達,不能通知其為優先承購。
三、特公告該共有人或其繼承人得於本公告揭示日起15日內,檢具所有權證明文件及戶籍謄本具狀向本院聲明願照拍定同一價格、條件優先承買。逾期未為聲明,即將拍賣標的物交由拍定人買受。
四、自公告揭示日起逾15日期限未聲明優先承買,或聲明優先承買後,經法院通知限期繳交價金,逾期未繳足者,視為放棄,由原拍定人承買。
五、不動產標示及拍定條件詳如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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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 : 112-06-02
- 更新日期 : 112-06-02
- 發布單位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