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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曉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字第21120號清償債務事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24日
發文字號:彰院毓111司執乙字第21120號
主旨:公告徵詢租地建屋之基地承租人限期表示優先承買如附表強制執行拍定不動產相關事項。
依據:土地法第104條及民法第426條之2、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44項第1款前段。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21120號強制執行事件,委由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中部分公司(111彰金職土字第144號)拍賣,並已於民國112年3月22日將債務人黃三豐(即黃火成之繼承人)、黃馨瑩(即黃火成之繼承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價格、條件,以總價新臺幣726,700元拍定在案。
  二、二、本件如主張優先承買權人,應檢附其所有不動產之租地建屋契約等證明文件,並提出主張之人身分證明文件以供法院調查是否符合法定相關要件,從而得以認定有優先承買權力;另如同時有數人皆具優先承買之權利,並表示優先承買時,本公司將公開以抽籤定之或按原有持份比例買受。
  三、主張有優先承買權之人應於公告揭示日起10日內檢具所有權證明文件及戶籍謄本及符合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證明文件具狀向本公司聲明願照拍定同一價格優先承買。逾期不為聲明,即將拍賣標的為交由拍定人買受。。
  四、本公司依「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委託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辦理不動產拍賣業務作業要點」辦理。
 

  • 發布日期 : 112-03-24
  • 更新日期 : 112-03-24
  • 發布單位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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